(2015)茌法执字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闫西兰、周金芳、高升、李万荣、尚清华、仇薪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闫西兰,1956年4月27出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金芳,1954年10月27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升,1969年12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万荣,1965年11月4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尚清华,1984年7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仇薪薪,1987年1月6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闫西兰、周金芳、高升、李万荣、尚清华、仇薪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金融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万荣的存款7390.35元,留取执行费550元后,余款6840.3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