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丁永裕与张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丁永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永裕。上诉人张秋因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秋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上诉人张秋减半负担3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