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文洪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缘斋拍卖有限公司,蒋文洪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上海聚缘斋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邹军。委托代理人李春河,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洪,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缘斋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洪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缘斋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上海聚缘斋拍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缘斋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6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