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王相家、谢敏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王相家,谢敏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代表人:丘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相家。被执行人谢敏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相家、谢敏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青民二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相家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