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储诚开,程国英,王英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7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8730-8。法定代表人:储小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堂大道1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72999803-9。法定代表人:程为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975693-1。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4839-4。法定代表人:储诚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诚开,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程国英,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英星,男,汉族,193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堂唯高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壹拾柒万零柒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