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跃洋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跃洋商贸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跃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马汉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鑫,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跃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跃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