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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徐芳芳、俞发林、杨坤修、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757号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徐芳芳、俞发林、杨坤修、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该裁定书第三页倒数第三行“罚息19847.46元”更正为“罚息59847.46元”。二、该裁定书第六页第五行“罚息19847.46元”更正为“罚息59847.46元”。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