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徐芳芳、俞发林、杨坤修、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757号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徐芳芳、俞发林、杨坤修、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该裁定书第三页倒数第三行“罚息19847.46元”更正为“罚息59847.46元”。二、该裁定书第六页第五行“罚息19847.46元”更正为“罚息59847.46元”。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