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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井元路(同下村西)。负责人钱建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位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槐阳大街197号。法定代表人魏建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润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