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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楚现军诉程大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楚现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奇,男,汉族。被告程大杰(又名程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现军诉被告程大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彩萍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