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楚现军诉程大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楚现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奇,男,汉族。被告程大杰(又名程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现军诉被告程大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彩萍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