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执恢字第17号附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从前与刘坤华、吴小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从前,刘坤华,吴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恢字第17号附3号申请执行人郝从前,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刘坤华,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吴小宾,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从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坤华、被执行人吴小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筠连执字第179号附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坤华所有的川Q×××××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清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坤华所有的川Q×××××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桂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