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森、李洪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森,李洪涛,韩金尧,车春和,李连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5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李连森,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洪涛,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韩金尧,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车春和,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连伍,男,1960年2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丁坞镇定杆李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连森、李洪涛、韩金尧、车春和、李连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连森、李洪涛、韩金尧、车春和、李连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保全费238元,由被告李连森、李洪涛、韩金尧、车春和、李连伍负担。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