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牛斤与何慧云、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牛斤,何慧云,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雷牛斤,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快、蒙新颖,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何慧云,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新颖,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松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雷牛斤、何慧云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雷牛斤、何慧云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购房人一旦接受涉案房屋,即视为接受房屋的现状。即使没有永久性用电,购房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二)再审申请人接收房屋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权利,其签署的《楼宇接收记录》也无这方面的记载,故其接收房屋的行为,并不必然免除被申请人的合同责任,法院也无权以自己的理解改变当事人的约定。被申请人仍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三)一审判决违反基本生活常识:临时用电,负荷受限制,一旦住户家用电器同时启动,便有跳闸之风险。(四)《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使用”,由此可知,商品房只有达到永久用电条件后方可交付业主使用,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交付条件,故原审法院仅以再审申请人已接收涉案房屋为由继而认定被申请人无需支付收楼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无据。(五)再审申请人收房时没有就用电问题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其丧失该项权利。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牛斤、何慧云与港龙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港龙公司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雷牛斤、何慧云。原审查明涉案房屋截至2014年6月20日才完全具备合同约定的居住使用条件。故原审认定港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至于延期交楼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上述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港龙公司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雷牛斤、何慧云使用。故原审确认港龙公司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向雷牛斤、何慧云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因雷牛斤、何慧云在2013年10月5日已接收了涉案房屋,原审认定涉案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原审判决依法有据。原审认定按照雷牛斤、何慧云已付的购房款500638元为本金,以每天0.05%,延期5天计算,港龙公司应向雷牛斤、何慧云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251.60元正确。关于涉案房屋的用电问题,申请再审期间,雷牛斤、何慧云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原审依据双方的诉辩和举证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雷牛斤、何慧云申请再审的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雷牛斤、何慧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牛斤、何慧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