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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马国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马国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C2号。法定代表人:杨德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飞,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国旗(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海口图美雅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k7vltmze1xtskkjg2k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许志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严曼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