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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中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虎生、张彩英等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生,张彩英,王景荣,高利新,路风麟,张怀生,胡经国,曹春富,李俊英,白天书,秦有祥,席斗法,何恩,张新民,张仙玲,王忠玉,张同焕,彭社先,闫顺玲,鲍红珍,任小青,张广英,李秀菊,XX芳,孟桂仙,孙敬芝,李美玲,陈雪花,贠青苗,杨根记,时雪军,吕俊阁,李秀枝,林为民,曹秀芳,张清娥,赵焕梅,阎永明,罗红智,郝英涛,孙桂枝,杨惠春,段藏文,杨粉妮,丁难英,骆萍,种兰香,宋秀英,李昌胜,雷雪梅,张春荣,智玉华,刘金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郑铁中行初字第134号原告李虎生,男,汉族,1946年3月2日出生。原告张彩英,女,汉族,1950年6月8日出生。原告王景荣,女,汉族,1946年2月15日出生。原告高利新,女,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原告路风麟,男,汉族,1935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张怀生,男,汉族,1938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胡经国,男,汉族,1937年3月15日出生。原告曹春富,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原告李俊英,女,汉族,1940年11月4日出生。原告白天书,男,汉族,1933年9月17日出生。原告秦有祥,男,汉族,1935年3月5日出生。原告席斗法,男,汉族,1946年2月1日出生。原告何恩,男,汉族,1937年11月9日出生。原告张新民,男,汉族,1939年2月20日出生。原告张仙玲,女,汉族,1946年9月25日出生。原告王忠玉,男,汉族,1932年2月9日出生。原告张同焕,女,汉族,1941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彭社先,女,汉族,1942年9月1日出生。原告闫顺玲,女,汉族。原告鲍红珍,女,汉族,1944年4月26日出生。原告任小青,女,汉族,1950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张广英,女,汉族,1945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李秀菊,女,汉族,194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XX芳,男,汉族,1946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孟桂仙,女,汉族,1941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孙敬芝,女,汉族,1949年3月3日出生。原告李美玲,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原告陈雪花,女,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原告贠青苗,女,汉族,1946年2月2日出生。原告杨根记,男,汉族,1945年11月9日出生。原告时雪军,女,汉族,1948年7月20日出生。原告吕俊阁,女,汉族,1945年8月16日出生。原告李秀枝,女,汉族,1947年9月30日出生。原告林为民,女,汉族,1946年4月5日出生。原告曹秀芳,女,汉族,1942年5月15日出生。原告张清娥,女,汉族,1934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赵焕梅,女,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原告阎永明,男,汉族,1942年9月3日出生。原告罗红智,女,汉族,1941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郝英涛,女,汉族,1949年6月29日出生。原告孙桂枝,女,汉族,1944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杨惠春,女,汉族,1944年2月24日出生。原告段藏文,女,汉族,1942年9月15日出生。原告杨粉妮,女,汉族,1941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丁难英,女,汉族,1937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骆萍,女,汉族,1941年8月3日出生。原告种兰香,女,汉族,1943年10月9日出生。原告宋秀英,女,汉族,1945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李昌胜,男,汉族,1935年2月15日出生。原告雷雪梅,女,汉族,1950年2月26日出生。原告张春荣,女,汉族,1938年5月29日出生。原告智玉华,女,汉族,1946年8月3日出生。原告刘金娥,女,汉族,1944年5月3日出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席斗法。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刘子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灿,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景周,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虎生等61人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二七区教体局)、第三人郑州市九十二中学(以下简称郑州九十二中)补发养老金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原告人员进行核实,确定为53人,并推举席斗法为诉讼代表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席斗法,被告二七区政府副区长唐莉军、二七区教体局副局长张俊航、郑州九十二中的法定代表人刘景周作为单位负责人出庭,被告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第三人郑州九十二中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亚及二七区教体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明确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但郑州九十二中和二七区教体局目无法纪、违反《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和2005年国务院4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框架协议书》,在没有上级政府文件、政策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两次停发、拖欠郑州九十二中83位退休老教师养老金至今不发。2013年郑州市审计出二七区人民政府“在2013年的收入尚未实现情况下、挤占了其他资金缴库虚增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539万元,……出现财政虚假平衡”。郑州九十二中用不正当手段从郑飞公司弄出2014年8月份养老金的数额提供给郑州市审计,极不负责的得出“退休教师在两个渠道收到的退休金远高于正常的退休教师,……比标准高出50%”的错误结论。并根据错误结论,说退休老师多发了工资,并要扣发。从2015年3月开始,第二次停发养老金。我们这些年老体弱的老师四处控告,但没有任何部门的领导主动调查了解情况。2015年4月28日我们拿到证据后,才知道二七区政府于3月23日已在工作汇报中作出:1、同意区财政局提出暂停郑州九十二中退休教师工资补差部分,区财政补差从3月份暂停、(没有上级文件、政策标准)待新标准算出后区财政从3月份补发”。两次停发都是先斩后奏,行政乱作为。望法院能够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原额补发从2015年3月16日停发拖欠至今的61位退休老师养老金。二、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给61位老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依法在郑飞小区公开给61位退休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失费。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共同答辩称:一、原告起诉三被告,其中有两个被告名称有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二、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未明确补发养老金的主体,未说明每位原告应补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三、本案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原告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应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目前,对养老金的多发问题,已由郑州市人社局牵头整改落实,正在核对当中。原告现在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不具有为原告补发养老金的职权。二七区教体局补充答辩称,对于养老金的发放问题,二七区教体局只在程序上进行核实,养老金不拔付给教体局,教体局不具有发放养老金的职权。郑州九十二中补充答辩称,郑州市九十二中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在发放工资中只是执行机关,现要求郑州九十二中承担行政范围内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据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号《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据2.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郑州飞机设备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在郑中央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公安机构移交郑州市管理框架协议书》。证据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市2013年度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整改回复工作的通知》。证据4.河南省审计厅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审计报告中涉及二七区的报告。证据5.二七区政府关于郑飞公司移交退休教师工资多发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汇报。证据6.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飞设备公司移交退休教师退休金多发问题的报告。证据7.郑州市郑政会纪(2014)132号专题会议纪要。证据8.反映材料、证言九份。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6、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实际执行。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证据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9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证据2.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号《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据3.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郑州飞机设备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在郑中央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公安机构移交郑州市管理框架协议书》。第二组证据:证据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市2013年度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整改回复工作的通知》。证据5.郑州市九十二中部分人员工资表、郑州市京广路小学退休人员工资表、郑州市淮河东路小学退休人员工资表、郑州市陇海中路小学工资表。第三组证据:证据6.2015年6月4日二七区人民政府收文处理笺。证据7.2015年5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笺。证据8.2015年5月2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飞机设备公司移交退休教师退休金多发问题的报告》。证据9.2014年8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会纪(2014)132号《关于原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补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原告对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答辩状视为没有证据。停发养老金没有上级文件。证据1、2被告引用的是9号文的内容,不是4号文的内容。证据3.二七区政府从未执行过《框架协议书》。证据4与本案无关,没有日期,未盖公章,不能作为证据。证据5与本案无关。证据9郑州人民市政府会议纪要不是规范性文件,与本案无关。对其它证据也不予认可。本院双方提供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7,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4内容形式不完整,原告虽然举出该证据,但不是认可,而是反驳,故不予采信。对证据5,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实际履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证据6,双方都有举证,予以确认。证据8反映材料及证明九份,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所举证据1、2、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原告不予认可,且内容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证据6未附具体内容,不予采信。对证据7、8、9,因原告也举有该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席斗法等53名原告为郑州飞机设备公司子弟学校退休教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号《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郑州飞机设备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郑州飞机设备公司自办中小学校整体移交给郑州市进行管理。在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问题上,均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还于2004年1月20日就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问题作出国办发(2004)9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后,退休教师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移交后,原告席斗法等退休教师的退休养老金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郑州市社保局发放,对低于地方同类教师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二七区政府有关部门按同类人员套改工资后由区财政进行补差。2014年8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原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补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养老金和退休补差发放标准问题中,载明:从2014年8月份开始,市社保局将退休教师2014年企业养老金增资、退休金补差的详细情况反馈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按2014年企业养老金增资后标准,审定退休教师补差额度,按标准发放。在确定是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前或虽确定调整企业养老金待遇但未确定个人调整具体数额前,暂停发放退休金补差等。从2015年3月起,原告席斗法等53名退休教师的养老金补差部分被停发至今,席斗法等人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席斗法等人为退休教师,其退休后的养老金福利待遇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席斗法等人随所在学校被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时,已明确其待遇不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对席斗法等人退休金的发放数额,除由郑州市社保局部分发放外,其差额部分由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进行确定、核算和发放,席斗法等退休教师并不掌握。现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以退休金多发为由,从2015年3月开始停发了原告席斗法等人养老金的补差部分,但停发时,并未作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进行释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纪要为政府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停发依据,故停发原告席斗法等人养老金补差部分没有法定依据。在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上,虽然需要接受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但作为原告席斗法等人养老金补差部分的直接和具体操作人,应当积极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而不能久拖不决,从而给退休教师的生活造成影响。在对退休教师养老金补差部分的发放中,二七区政府、二七区教体局、郑州九十二中分别承担着核定、核实、发放职能,均负有相应职责,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郑州九十二中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作为养老金差额部分的直接发放者,根据本案实际并征得原告方的同意,可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准确问题,经查,原告在起诉状中书写被告郑州市教育体育局、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名称时,均为简称,但该问题属于瑕疵问题,不会导致被告主体的误认,并可以通过补正予以纠正。席斗法等53名原告主张补发养老金的请求,被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对席斗法等53名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第三人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原告席斗法等53人补发自2015年3月以来停发的养老金差额部分,并以后按同类标准进行发放。二、驳回原告席斗法等5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第三人郑州市第九十二中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马中州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