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孟灿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14号罪犯孟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孟灿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先后10次获劳动竞赛、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管安全无事故、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等奖励分共25.3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行为出现。2014年5月因使用锡炉且不服从警察教育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5分,其获奖励分共12.2分。如2014年三季度至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6分,同年,该犯参演的小品《得失之间》与《拒绝手机》均参与监区文化艺术节优秀文艺节目巡演2次获奖励分共2分。该犯��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孟灿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灿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