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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任德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被执行人徐良印。被执行人章小峰。被执行人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406。法定代表人徐蝶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中凯国际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卢大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锦淇。被执行人张建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徐良印、章小峰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5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计151805.61元,自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对徐良印、章小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71元,由徐良印、章小峰负担,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执行过程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及及执行保证人卢大勇达成和解协议,由徐良印、章小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每���20日前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支付52000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支付8000元(总计500万元);徐良印、章小峰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讼费28971元、律师费5万元;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及卢大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有一期不能如期支付,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申请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和解协议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