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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泮金树与金鑫、叶卓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泮金树,金鑫,叶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保字第16号申请人:泮金树。被申请人:金鑫。被申请人:叶卓娟。申请人泮金树因与被申请人金鑫、叶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鑫、叶卓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庭院深深花苑松岚庭4幢1单元1003室(房权证号为余房权证余移字第××号、第××号)的房产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泮金树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鑫、叶卓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庭院深深花苑松岚庭4幢1单元1003室(房权证号为余房权证余移字第××号、第××号)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