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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柳亚辉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亚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5280号罪犯柳亚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亚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追缴赃款4000元,追缴伙同他人共同违法所得3504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2010)成刑执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3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日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成刑执字第5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柳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254.5分。被处追缴赃款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04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