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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郭景飞与倪礼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44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飞,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倪礼军,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倪礼军向申请执行人郭景飞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由被执行人倪礼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