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庚,经商。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6月8日被保定市望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2014年6月12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8月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将未经审定的冀兴88牌玉米种子(该种子标有品种名称兴农998,审定证号为冀审玉2006030)已72000元销售给鸡泽县肖湾村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4600粒包装的玉米种子2880袋,经河南省伊斯特种子质量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待测样品冀兴88玉米种子与对照样品兴农998经用20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9,判定为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李某甲生产、销售的冀兴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表示在种子销售过程中为了促销商品,每袋返还销售商10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袋15元,并非25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分装资格的情况下将从甘肃武威拉来的玉米种子进行包衣、分装,并将分装后的玉米种子起名为冀兴88。冀兴88玉米种子未经审定,该种子冒用兴农998品种名称及冀审玉2006030审定证号。被告人李某甲将未经审定的冀兴88牌玉米种子销售给鸡泽县肖湾村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4600粒包装的玉米种子2880袋,共计72000元。经河南省伊斯特种子质量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待测样品冀兴88玉米种子与对照样品兴农998经用20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9,判定为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李某甲生产、销售的冀兴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但该种子亩产量1500斤左右,并未减产,也未给农户造成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2000年或者2001年开始注册冀兴种业有限公司开始经营玉米种子,公司只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主要经营冀兴牌玉米种子,种子是甘肃省武威市豪威田园责任有限公司生产的,我是河北总经销。我公司销售的冀兴88玉米种子是将甘肃武威发过来的50千克一袋的精选种子在我公司包衣、分装成袋包装成的。包装的种子是由东华包装设计公司设计制作并印刷的。我公司没有对种子进行包衣和分装的资质。冀兴88种子没用注册、没有审定,是用兴农998的品种名称,冀兴88不是品种名称。从2014年一月份到四月份,我陆续销售给鸡泽县李某丙2880袋冀兴88玉米种子,每袋25元,共计72000元,当时约定10月底每袋返利。李某丙10元。这10元是为了防止经销商恶意降价,为了使种子保持在一定的价位,这10元钱是返给李某丙的销售利润。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我从李某甲处购买了冀兴牌玉米种子2880袋,每袋25元。李某甲发货之前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合同上签订的是2500袋,每袋25元,但实际发货时我需要多少袋,李某甲给我发多少袋。送货时是由李某甲联系志蛟托运的曹某送货,曹某的车到鸡泽后我负责安排人卸车。我和李某甲有一个口头约定,我把种子卖完他每袋返还我10元钱,但10元钱是返还的最高数额,卖的越多返还越多。2014年农历8月份李某甲按约定每袋返还10元钱,一共返还多少钱记不清了。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2月份开始和李某丙、李某辛合伙卖玉米种子,卖的是从石家庄冀兴种业公司进的冀兴88牌玉米种子,每袋进价25元卖50至55元,雇的李某戊当司机。种子主要销售到马坊营村、东于口村、西于口村、靳庄村、吴官营村、常庄村,后来在马坊营村被农牧局查获了。证人李某乙证实的事实与证人李某丁相一致。4、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开始,李某丙跟我说他现在卖玉米种子,让我帮他开车一天60元钱。我只负责开车其他不管。李某丙卖的是冀兴88牌种子,从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进的货。种子主要销售到马坊营村、东于口村、西于口村、靳庄村、吴官营村、常庄村。5、曹某证言证实,我从事物流行业,主要是石家庄到鸡泽的物流。2014年2月份,李某甲找到我让我把玉米种子发给鸡泽的李某丙,每包运费5元。总共拉了三次货大概100包左右。玉米种子具体什么牌子的不知道,只知道是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的货,到鸡泽后通知李某丙把种子送到李某丙家里。6、证人史某证言证实,我和李某甲是夫妻关系。李某甲是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主要销售棉花和玉米种子,玉米种子的品牌有中玉9号、冀兴88、冀兴66、兴农998。李某丙从李某甲公司购买过冀兴88商标包装的玉米种子,具体进了多少不知道。7、证人李某己、崔某、赵某、郝某、季某均证实,2014年从李某丙处购买过冀兴88牌玉米种子,每袋50元,产量在1500斤左右,没有减产、没受到损失。8、河南省依斯特种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待测样品照片证实,鸡泽县农牧局提供的待测样品冀兴88与对照样品兴农998经过20个点位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对比,差异位点数为9,判定为不同品种。9、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鸡泽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搜查之后,提取并扣押营业执照复印件8张,授权销售委托书1张,质量保证信誉卡2本,玉米销售合同3份,玉米销售协议书3份,农作物种子预购生产合同1份,冀兴88玉米种子包装袋1个。10、玉米销售合同、授权销售委托书证实,2013年12月3日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某甲与鸡泽县惠农农资门市代表人李某丙签订玉米种子销售合同,由李某甲向李某丙提供冀兴88种子2500袋,每袋25元。并授权鸡泽县惠农农资门市在大名、广平、广宗、邯郸县、鸡泽、肥乡、曲周、永年销售冀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的兴牌种子。11、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石家庄冀兴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农副产品购销。12、冀兴88玉米种子包装袋标明冀兴88玉米种子品种名称为兴农998,品种保护公告号CNA20060378.7,审定编号冀审玉2006030。13、武威豪威田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证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豪威田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玉米杂交种子,经营方式为加工、包装、批发、零售。该公司拥有兴农998玉米杂交种子生产许可证,该种子审定编号为冀审玉2006030,植物新品种授权号CNA20060378.7。1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获冀兴88牌玉米种子照片、李某丙出具的证明及鸡泽县种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证实,鸡泽县农牧局执法队于2014年3月13日查获了李某丙等人销售的冀兴88玉米种子,冀兴88玉米种子未经审定,该种子标签标有品种名称:兴农998,审定证号为冀审玉2006030。经查,以兴农998作为对照样品进行DNA指纹方法进行真实性鉴定,经鉴定待测样品(冀兴88)与对照样品判为不同品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丙等人销售的冀兴88为假种子。15、望都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证明证实,2014年6月8日上午9时许,该所民警在望都县明珠宾馆209房间将李某甲抓获,临时羁押在望都县看守所,于2014年6月12日被解走。16、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分装资格的情况下,将散装种子进行分装。并在没有审定的冀兴88玉米种子包装上冒用兴农998品种名称及审定号,以假充真,销售给鸡泽县肖湾村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4600粒包装的玉米种子2880袋,共计7200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在种子销售过程中为了促销商品,每袋返还销售商10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袋15元,并非25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标明冀兴88牌玉米种子每袋2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该种子未造成减产、没有损害到农户利益,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利民审判员 宋文娟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