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志民与蒋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民,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蒋海华,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民与被执行人蒋海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海华银行存款¥60000元。现被执行人蒋海华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海华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