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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龚吉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龚吉文,贾学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妍,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龚吉文,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被告贾学静,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龚吉文、贾学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吉文、贾学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