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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蒋良健与虞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蒋良健。被告虞先洪,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良健诉被告虞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良健以被告虞先洪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良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良健负担。审判员  黄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