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2号委托代理人李开均,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羊木镇,系该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王贞伟,男,生于1986年12月1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文安乡。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2015)朝天民初字第887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也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长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