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37号原告原告梁某某,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被告彭某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