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磊、XX、郭秀安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磊,XX,郭秀安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43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营业室客户经理。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孟繁荣、郭建明,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对公客户一部经理。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培义、白云鹤,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秀安,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副行长,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32号1单元1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广电小区北楼1单元1701号。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继军、刘莉,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磊、XX、郭秀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2014)万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磊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三、被告人郭秀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磊、XX、郭秀安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矛盾,其已经按照规定履职,没有犯罪故意,是受人欺骗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东审 判 员 邢如灏代理审判员 黄正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