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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福云、曹忠平与盛有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云,曹忠平,盛有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2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云。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忠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玉娥。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盛有升。上诉人刘福云、曹忠平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庭出示了刘福云、曹忠平的医疗费发票及住院病历,应对其进行审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