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64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大专文化。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23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