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陈某。被告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