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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陈某。被告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