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706号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彬。委托代理人曾菊。被告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