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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树青与于恩洪、李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树青。被执行人:于恩洪(曾用名于恩红)。被执行人:李太英(系于恩洪之妻)女。被执行人:于春栋。被执行人:杨明。本院在执行树青与于恩洪、李太英、于春栋、杨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翁贤福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101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