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树青与于恩洪、李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树青。被执行人:于恩洪(曾用名于恩红)。被执行人:李太英(系于恩洪之妻)女。被执行人:于春栋。被执行人:杨明。本院在执行树青与于恩洪、李太英、于春栋、杨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翁贤福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101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