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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魏鹏与薛永盼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93号申请人:魏某,男,汉族,电焊工。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魏鹏与被执行人薛永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鹏依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薛永盼支付案件款26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6000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90元(已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永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过多次“四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博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