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与李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被执行人: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杰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