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关连吉与李文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连吉,李文慧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关连吉,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文慧,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连吉与被告李文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连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连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连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