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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关连吉与李文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连吉,李文慧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关连吉,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文慧,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连吉与被告李文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连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连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连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