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海丰与宫万生、黄翠英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丰,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178号原告陈海丰,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佳,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万生,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翠英,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宫仕鑫,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海丰与被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2015年9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丰的委托代理人王健、胡晓佳,被告宫万生、黄翠英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丰诉称,原、被告分别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505号(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分别简称“506号”、“505号”)房屋业主,其中506号系二层独栋别墅,505���系三层联体别墅,原、被告相邻而居。三被告在使用自家房屋期间,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三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对原告造成了妨害,影响到原告房屋的正常视线被遮挡,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并对原告居住自有房屋的安全也造成了影响。现起诉要求三被告拆除对505号房屋的违法搭建,排除妨害。原告陈海丰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辩称,原告的506号房屋于2014年购买并入住,而被告的505号房屋搭建部位形成于2008年,早于原告购买房屋之前,原告购买房屋时对被告房屋的状况是知晓且默认的。另外虽然被告的房屋确实存在违章搭建,但搭建部位面积很小,主要是将房屋朝北向外扩了1米搭建了雨棚及阳光房及向南阳台扩了1米,被告的搭建部位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反而是原告将自家房屋进行了大范围的违章搭建,现原告基于违章搭建后的房屋提起诉讼,其诉请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向本院提交了506号房屋业主装修申请表、违法建筑自行整改告知单、违法建筑处置情况报告单、物业出具的情况反映、506号房屋照片、回执、北蔡镇《“三违”处置委托书》、房屋调查认定单等证据。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分别系506号、505号房屋业主,其中506号房屋系二层独栋别墅,505号房屋系三层联体别墅,505号房屋位于506号房屋西面,两幢房屋之间间隔3米多。2014年原告购入506号房屋,并对506号房屋开始实施装修。在原告购入506号房屋之前,被告的505号房屋外墙已经向南向北各扩出1米左右,且二楼加建了阳光房。2015年6月2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对505号房屋的违法搭建,排除妨害。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至房屋现场实地查看,并将现场予以拍照固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的505号房屋确实存在违章搭建行为,但基于相邻关系提出的主张,依附于相邻妨碍事实的客观存在与否。根据本院现场查看原、被告房屋的坐落、间距及房屋的现况,难以确认被告的上述搭建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安全等造成影响,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章搭建行为的,可以另行通过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海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海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