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李旭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3123449.68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阿力甫审 判 员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