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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辰欣金属制管有限公司、李振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辰欣金属制管有限公司,李振华,王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5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责人秦晓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熟市辰欣金属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被执行人李振华。被执行人王维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辰欣金属制管有限公司、李振华、王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振华、王维清名下座落于常熟市虞山镇梦兰苑101幢房地产(毛坯状态)(房产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0951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虞国用(2010)第009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债权数额:2929600元;土地他项权证号:常他项(2013)第01819号,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债权数额:53.851万元),委托苏州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房地产370.4万元(详见苏明(常熟)房地估字(2015)第0713-01号估价报告书)。评估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二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在2015年9月23日第二次公开拍卖中,张炜(身份证号××)以3392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振华、王维清名下座落于常熟市虞山镇梦兰苑101幢房地产(毛坯状态)(房产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0951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虞国用(2010)第0095号)的所有权以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炜(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张炜(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证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张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