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田华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原鹤峰县纤维板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金玉。被执行人田华英,鹤峰县容美镇七泉希望小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