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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等二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郭某某因其父杨某某在傅某某(另案处理)诊所治疗后死亡而召集其亲属、同村村民数十人到樟树市政府门口和药都大道采用拉横幅、烧纸钱、阻碍交通等方式非法上访,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执行公务,身着警服、佩戴警号的公安民警表明执法身份后,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并依法收缴上访人员的横幅和纸钱等物品,被告人杨某、郭某某不听劝阻,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对处警民警黄某某、张某、陈某进行威胁、殴打,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张某、陈某伤情为轻微伤丙级。被告人杨某、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郭某某对上述经过均作了供认,辨称到市政府上访是因为他们的父亲在傅某某诊所被治死了,同时强调他们不是到市政府上访的召集人,与警察在现场发生了拉扯,但没有打警察。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下午一时许,杨某某在傅某某个体中医诊所(座落在樟树市共和东路185号)治疗,并于当日下午三时许死亡。2013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之子)、郭某某(杨某某之婿)便召集其亲属、同村村民数十人到樟树市政府门口和药都大道采用拉横幅、烧纸钱、放鞭炮、阻碍交通等方式非法上访,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执行公务,身着警服、佩戴警号的公安民警表明执法身份后,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并依法收缴上访人员的横幅和纸钱等物品,被告人杨某、郭某某不听劝阻,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对处警民警黄某某、张某、陈某进行威胁、殴打,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张某、陈某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3时40分,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市政府门口闹事,打横幅,放鞭炮,请求出警。药都派出所接警后迅速组织干警赶赴现场。2、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的处警经过,证实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值班民警晏某某、黄某某带领巡防队员陈某、张某赶往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市政府门口聚集了六七十人,拉了三个白布横幅,并有人在市政府门口烧纸钱,放鞭炮。晏某某到市政府里面向信访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值班民警黄某某在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这些上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劝阻,但他们情绪异常激动,三、四名妇女就对处警人员拉拉扯扯,一名身穿棕色皮质上衣的男子突然朝民警黄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另一名男子又朝其脸颊上打了一拳,紧接着数人对民警黄某某进行殴打,民警黄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家属又去追打巡防队员陈某和张某,致使处警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15时40分左右,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的转警,称有人在市政府门口拉横幅,打爆竹闹事。接警后,晏某某带领我和巡防队员陈某、张某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看到市政府门口聚集了六七十人,有人拉横幅,有人烧纸钱,有人放鞭炮,大部分人站在门口不让车辆进出。下车后,晏某某到市政府里面向信访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我向几名披麻戴孝的人询问,这时有几名妇女向我围过来,也不回答我的问题,看起来情绪比较激动。其中有个50多岁的妇女哭哭啼啼一个劲往我身上靠,其他几个妇女就来拉扯我的衣服,张某、陈某也被这些人拉扯。我一拉他们的手就有人喊警察打人。一个穿棕色皮衣,戴眼镜的男子朝我左眼打了一拳,眼镜被打掉。这时其他人也左一拳右一拳的朝我头上身上乱打,我抱着头蹲在地上。陈某和张某也被这些人追打。他们打完我们之后就干脆将横幅拉到了市政府门口的药都南大道上,将过往的车辆拦住,不让通行。”4、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与黄某某的证言相一致,同时张某还证实一个穿格子衬衫、带眼镜的男子用拳头打了他的头部。5、证人严某(市交警协管员)的证言,证实那天他在市政府门口值勤,看见几十个男女头戴白布,举着横幅把市政府门口前面的国道堵死,有几个药都派出所的民警在维持秩序,那伙人好激动,有几个男女上来扯一个带眼镜民警的衣服,用拳头打两民警,其中一民警被打倒在地上。6、证人陈某某、廖某某、朱某某、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均证实看见市政府门口围了好多人,打了三条横幅拦在市政府门口,还在市政府门口打爆竹、烧纸钱,后来了三名警察劝说,他们又围着警察,与警察发生冲突,还打了警察,把一个警察的头打破了,头上还出血了,警察就走了,那些人又把条幅拦在市政府门口的药都大道上,车辆不能通行。7、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看到有几十个男的和女的头上戴白布,手上套着黑色袖布,拉着横幅在市政府门口,他过去围观被特警带到了樟树市公安局。在公安局的时候他听到死者的女婿对死者的儿子说,你怎么同警察发生冲突,要打就让女的打,还对另外一个说普通话的湖北人说,你怎么也同警察发生冲突,抢警察的警号。8、陈某、黄某某、张某、邓某某的辨认笔录,均证实当时在现场郭某某、杨某动手打了民警和巡防员。9、樟树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所长杨兴昌的工作说明,证实杨某某在傅某某诊所打针死亡这件事发生后,当晚鹿江办事处、市卫生局、樟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巳派出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做工作,并一直在调查处理中。10、现场摄影照片,证实了作案现场的方位、概貌及在樟树市政府门前拉横幅阻塞药都大道交通的场面。11、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2013)樟为医检(鉴)字第69、37、17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陈某、黄某某、张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12、被告人杨某的口供,供认到樟树市政府门口上访的横幅是他制作的,在现场喊了口号,当警察来制止时与警察发生了拉扯,追赶了警察。13、被告人郭某某的口供,供认他当时在现场扛了横幅,呼喊了口号,当警察来收横幅的时候与警察发生了拉扯,并将一名警察的警号扯下来了,大声呼喊警察打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某召集他人非法到市政府上访,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将三名公安民警打伤至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均巳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郭某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潘查痖助理审判员  朱 倩人民陪审员  程 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