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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俊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26号罪犯周俊。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尚未退赔的赃款45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俊,在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分。2014年9月、2015年5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继续退赃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周俊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