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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广州约诺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约诺他贸易有限公司,朱建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约诺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军。委托代理人:杨诗泳,该公司采购主管,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广州约诺他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