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徐某、徐上某与徐信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徐上某,徐信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42号原告:胡某某,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徐上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信某,男,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徐某、徐上某与被告徐信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信某于2015年10月26日就本案诉争的遗产(房产)向本院提起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诉讼。因本案需等待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