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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纪有桂与陈前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51-2号申请执行人纪有桂。被执行人陈前柏。申请执行人纪有桂与被执行人陈前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669.68元,未结标的额5669.6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