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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君君与于尊国、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君,于尊国,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062号原告徐君君。被告于尊国。被告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永兴路51号。原告徐君君与被告于尊国、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君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