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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长惠与廖江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长惠,廖江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保字第1031号原告潘长惠,女,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廖江鸿,男,生于1982年9月21日,苗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担保人杨玉松,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担保人杨永波,男,生于1986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以310000元为限查封被告廖江鸿购买的房屋1套,杨玉松、杨永波自愿以其各自所有的车辆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310000元为限,查封被告廖江鸿购买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杨玉松名下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杨永波名下缤智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春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