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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光耀与付险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耀,付险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耀,农民。被执行人付险丰,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光耀与付险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险丰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光耀饲料款4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付险丰自愿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光耀200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光耀2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日万分之1.75计算)。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