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谢冬柏与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柏,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谢冬柏,男,1953年10月3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付庆翔,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祥里8-2号。法定代表人武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莉,女,1971年3月21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谢冬柏与被告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李莉认为其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现二被告哈尔滨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莉均不在南岗区。故南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