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姬有忠、张晓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有忠,张晓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312号抗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有忠,男,2004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襄垣县水利局副局长,住山西省襄垣县水利局家属院。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志峰,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峰,男,2010年3月至今任襄垣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住山西省襄垣县物资局家属院。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怀旺,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有忠、张晓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襄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晓峰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其催缴的水资源费人民币五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三十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姬有忠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其催缴的水资源费人民币二百一十九万七千元,上缴国库。判后,原公诉机关以原审被告人姬有忠、张晓峰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三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姬有忠、张晓峰以水资源的统一监管责任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办是水资委的办事机构,与水利局是并列关系,无隶属关系,判决认定水资办有监管责任不当,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秀文、牛庆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姬有忠及其辩护人杨志峰、张晓峰及其辩护人李怀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山西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上载明襄垣县水资源委员会管理办公室第二名称为襄垣县水资源征费稽查队,主管部门为襄垣县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第六项为负责全县辖区内各取水户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且长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办发(2007)78号关于成立长治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中也明确水资办为市水务局下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故你院认定水资源办公室没有收费职责的事实应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资源费应由取水审批机关征收,本案中抗旱服务队取水许可由襄垣县水利局批准,该单位供水的水资源费应由襄垣县水利局征收,后湾水库取水许可由山西省水利厅批准,供水的水资源费应由省水利厅征收,对于水资办对后湾水库供水是否有收取水资源费的职责还应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蕾审 判 员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