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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万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40号罪犯万刚,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回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若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万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万刚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在阿坝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剑光、罗宇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阿坝监狱派员、罪犯万刚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刚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彭 刚审判员  庞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