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景先与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先,男,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坤,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景先与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景先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0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